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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比利时投资仲裁案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3-05 | 15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ICSID仲裁庭审理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比利时王国投资条约仲裁案已落下帷幕.。。。。。
 
  二是,已经通知但未成熟到可以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无规定);
 
  三是,新约生效后发生的争议(按照新约解决)。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的争议恰恰属于第二类别,而新约没有对此类争议作出处理,属于“仲裁黑洞”(“black hole”or “arbitration gap”),因此不能适用新约(裁决第207段)。
 
  至于第8条,仲裁庭则认为,由于“arises”是未来式,因此新约不能适用于过往发生的争议。
 
  仲裁裁决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本案管辖权的首要问题是条约解释问题,按照维也纳公约31、32条,对条约依其用语之通常意义、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加以善意解释,并可参考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情况(裁决第164段)。这个原则是正确的,问题在于仲裁庭没有完全遵守它所阐述的解释原则。
 
  仔细阅读裁决不难发现,仲裁庭的侧重点明显在于条约的语言,包括10.2条中的“投资”和8.1条中的 “when a legal dispute arises”。对于前者,仲裁庭认为“投资”不等同于“争议”,新约适用于在其生效前作出的投资,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新约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争议。对于后者,仲裁庭则认为,“arises”一词表明新约只针对未来发生的争议。如果新约意图适用于新约生效以前的争议的话,新约8.1条中应该用“when a legal dispute arises or has arisen”这样的词语(裁决书第224段)。
 
  如果严格按照条约的用字来解释,仲裁庭的分析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但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明确要求仲裁庭在解释条约时除了考虑语言,还需要考虑上下文(context)以及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并加以善意解释。而且,在解释条约时不能采取“三部曲”的方式,而是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关条款乃至于条约整体的协调性(holistic approach)。
 
  新约和旧约是替代关系(substitution and replacement), 当事国在约定新约取代旧约时,必然会考虑到新约生效后,旧约底下的事项如何解决的问题。这一点从10.2条明确就 (1) 旧约项下的投资和 (2) 旧约项下已经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争议作出安排就能看出来。仲裁庭自始至终没有合理地解释为何条约双方明确就某一类争议作出了安排,却没有为其他争议(包括已经通知但尚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争议)作出安排。
 
  在裁决第228段中仲裁庭提到,“即使第10条明确规定新旧约是替代关系,也不代表在新约生效前发生、并且已经通知的争议由新约管辖”。(“nor… does the fact that Article 10 also makes it clear that the intention was to substitute and replace the 1986 BIT justify an inference that disputes which had been notified but not matured into judicial or arbitral proceedings under the 1986 BIT would survive under the 2009 BIT.”)
 
  以上的逻辑显然是不合理的,替代关系不必然代表旧约项下的争议会过渡到新约,但也不必然排除这种可能性,这正是需要进行条约解释的地方。这个没有被回答的问题,正是本案争议的重点。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轻轻带过,显然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最奇怪的是,仲裁庭是意识到缔约双方并没有忽略旧约项下的争议的。在221段中仲裁庭提到,如果双方明确排除了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不太可能“忘记”还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而且,负责条约谈判的人员会非常熟悉条约继承时需要处理的事宜。但是,仲裁庭在205段却述评新约的缔约双方没有就旧约项下已经通知但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的命运作出安排,继而在227段推论说新约10.2条不支持旧约项下已经通知但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纳入新约管辖,因此该等争议属于仲裁 “黑洞”。可以看出仲裁庭的思路是:双方是故意忽略该等争议的,既然没有明确对该等争议作出安排,就是没有救济了(裁决223至231段)。
 
  然而,这样的解释不管从文义上还是条约宗旨来看都是不合理的:
 
  (1) 文义解释
 
  我们重新看一下新约第10.2条的规定:本协定应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所有投资,不论其是在本协定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但是,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在本协定生效前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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