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Lawyer                Videos            Cases                    News         Latest regulations

> 国际贸易服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200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海事事故调查表,并告知委托人向法院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后,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
100条律师在处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委托人可能依法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权利,并向委托人建议是否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101条律师应当在海事法院规定的交换证据期限前完成举证,包括委托人填写的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材料。完成举证后,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102条对于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律师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103条对于海事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律师应充分重视并认真审查,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104条律师应当委托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船舶检验、估价,以确定船舶的碰撞损失。

 

第五节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105条律师接受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05.1索赔主体是否适格,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索赔主体是否为合法继承人;
105.2被告是否适格;
105.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
106条律师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确确定海上人身伤亡的索赔诉由、赔偿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充分考虑各当事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可能享有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权利。
107条律师应当考虑合同、侵权以及工伤保险等各种法律关系,并同委托人协商、分析利弊,以确定本案中责任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还是工伤保险责任。
108条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人对受害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在征询委托人后,律师也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109条受害方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六节 船舶油污案件

 

110条律师接受船舶油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迅速了解情况,船方律师应要求委托人及时通知船舶保险人或者船东互保协会,建议委托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洋环境污染。
111条律师在接受船舶油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提醒委托人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船方律师应当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密切联系,了解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采取的清污活动以及成效,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油污受害方律师也应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确定船舶的漏油量,提取漏油船上的油样和泄漏的油样等证据。
确定船舶漏油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大副收据、提单、商检报告、油类记录簿、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装卸记录、空距报告以及卫星图片等。
112条参与船舶油污清污行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污时应注意收集下列清污证据材料,并作成索赔报告书:
112.1清污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者航海日志摘录;
112.2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污材料的数量、单价和计算方法;
112.3组织清污的管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12.4清污效果及情况报告等。
113条对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律师可以代委托人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114条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律师可以根据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的委托,代其向海事法院申请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15条律师在处理船舶油污案件时,应当注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15.1索赔主体是否适格;
115.2法律适用上应注意分析本案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还是适用《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115.3索赔的油污损害范围及金额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证据支持等。
116条律师办理船舶油污案件,应当注意程序法、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的正确适用,并充分考虑委托人可能依法享有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权利。
117条对于船舶油污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在征询委托人后,律师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第七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18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委托后,应当正确分析委托人是否有权申请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涉外法律服务 / International

> 外贸过程风险控制法律服务

> 国际投资服务

> 涉外民刑事

> 海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