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Lawyer                Videos            Cases                    News         Latest regulations

> 国际贸易服务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200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对于涉及总吨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的特别规定。
对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限额,律师应当充分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的特别规定。
119条委托人同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律师应当代为起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
119.2申请理由;
119.3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式。
120条律师或者委托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最迟应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同时提交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关证据。
121条律师在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后,应对申请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21.1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21.2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
121.3申请设立的基金数额。
经审查如果发现申请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
122条在海事法院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方律师应当通知委托人在3日内用现金或者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提醒委托人注意银行汇款、转账以及担保人出具担保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要求委托人提前准备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现金或者担保。
123条委托人要求以担保的形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并应与海事法院提前联系认可该担保。
124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就有关海事纠纷,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125条船舶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为取得法律规定的限制油污损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船方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该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126条律师代理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应当比照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127条律师接受海事请求人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委托后,应当代为起草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7.1海事请求事项;
127.2申请理由;
127.3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海事法院提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时应附有关证据。
128条律师代为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船舶以及车辆等财产线索,并告知委托人需向法院提供担保以及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在申请扣船时,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准确的船东注册信息、船期和船舶所在位置。
129条如果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129.1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
129.2扣押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以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为15日;
129.3在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后,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30条海事被请求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130.1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130.2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范围内;
130.3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130.4委托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在具有第130.1130.2130.3项的情况下,律师应代被请求人起草异议书,并及时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
131条律师应当注意并告知委托人普通财产保全以及不同海事请求保全的保全期限,并在保全期限届满之前提醒委托人。
132条财产保全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财产不宜继续保全的,律师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代委托人向保全财产的海事法院提出拍卖申请。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保全财产的价值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提前拍卖。
133条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保全财产的裁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代为申请复议。
134条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海事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35条律师接受海事请求人关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委托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涉外法律服务 / International

> 外贸过程风险控制法律服务

> 国际投资服务

> 涉外民刑事

> 海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