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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200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135.1委托人是否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135.2是否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行为;
135.3是否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136条律师可以代为起草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并提交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36.1海事请求事项;
136.2申请强制令的理由。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海事法院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书时应附有关证据。
137条律师代为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应当告知委托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
138条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裁定驳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裁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代为申请复议。
139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后,应根据实际案情建议委托人是否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140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41条律师接受海事请求人关于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委托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41.1委托人是否为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141.2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否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141.3被请求人是否为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141.4是否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142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代为起草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并提交海事法院。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2.1请求保全的证据;
142.2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
142.3申请保全的理由。
143条律师代为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告知委托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
144条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驳回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代为申请复议。
145条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其是否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提出异议,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146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47条律师接受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关于公示催告的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其所取得提货凭证,以及提货凭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并代为起草公示催告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7.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47.2提货凭证的种类、编号、货物品名、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名称、航次以及背书情况等;
147.3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148条公示催告期间,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待安装、施工、生产的货物,救灾物资,或者因自身属性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以及季节性货物,律师可以在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的情况下,向海事法院申请提取货物。
149条在公示催告期间,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后,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代委托人向海事法院申报权利。
150条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律师应当代委托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权利或者法院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的,律师在获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就有关纠纷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51条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被请求人的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向海事请求人索赔被请求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向作出裁决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52条律师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参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应当代为起草债权登记申请书,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
153条债权登记申请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由律师或者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有关债权证据。
154条委托人提供的债权证据为海事请求证据的,律师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的7日内,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如果在提出债权登记申请之前已经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书、法院受理通知书及有关证据等材料。
155条律师接受船舶受让人关于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委托后,应当代为起草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并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55.1船舶名称;
155.2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海事法院提交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时,还应同时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
156条在海事法院作出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后,律师应及时根据案情建议委托人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章 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

 

157条律师接受海商海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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