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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200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88.3事故发生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是在内河干流水域还是支流水域,并正确认定管辖法院;
88.4船舶是否适航、适货,以及是否存在承运人免责的事项;
88.5当事人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
88.6货物的种类(包括活动物和托运人自备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运输方式以及交接情况,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不同货物种类和运输方式下货物的交接责任等作出的特别规定;
88.7对于货损货差案件,应查明货损货差发生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托运人有无过错,以及货物的自然属性;
88.8对于迟延交付案件,应查明双方有无迟延交付和赔偿损失的约定、迟延交付的原因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承运人是否可免责;
88.9对于涉及航次租船运输、集装箱运输或者单元滚装运输的案件,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七、八章的特别规定等。
89条律师处理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总吨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船舶依据《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可能享有的海事赔偿限额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案件

 

90条律师接受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90.1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90.2权益转让证书和保险赔款支付证明;
90.3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据材料;
90.4保险标的损失的证据材料等。
91条律师处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91.1涉案事故是否属于约定的海上事故,即是属于约定的海上或者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91.2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
91.3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
91.4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91.5保险责任事项是否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91.6是否为足额保险;
91.7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证义务或者施救义务;
91.8被保险人是否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等。
92条律师处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时,被保险人已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注意保险人是否已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或者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已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和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93条律师处理海上保险合同以及相关纠纷案件时,应当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定,通常应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94条对不属于海上事故的港口设施及码头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等,律师应当正确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节 船舶碰撞案件

 

95条律师接受船舶碰撞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迅速了解有关碰撞情况,要求对方及时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能及时或者不提供担保,律师可以在征询委托人后,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
96条律师应当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并根据情况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船上的证据文件,主要包括:
96.1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船体及轮机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吨位证书、船舶抵押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碰撞船舶的主要证书;
96.2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航向记录、海图等碰撞船舶的主要文件;
96.3舱单、货物运单或者提单等运输单据及船上往来文件;
96.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碰撞经过的雷达监测记录;
96.5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对碰撞船舶船员的询问笔录以及调查报告等。
如有必要,律师可要求委托人组织公司总船长召开案情咨询会议,以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和评估事故双方的责任。
97条律师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协助委托人依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并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98条律师在处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应正确处理本案的法律适用,并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的碰撞。对于发生在内河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律师还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98.1当事船舶中是否有海船;
98.2当事船舶的营运许可证明文件,如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等;
98.3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内河的干流水域还是支流水域(可能涉及不同的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
98.4当事船舶是否遵守有关内河航道分道通航(含三峡库区)、分边通航、控制河段航行、干支流交汇水域航行的特别规定;
98.5当事人船舶是否遵守有关超长、超重、超大货物以及危险品准运的特别规定等。
99条接受委托后,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或者答辩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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