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78.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78.2原告是否享有诉讼权;
 78.3被告是否为承运人,或者虽非承运人,但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
 78.4被告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应注意其是否已经在交通运输部进行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
 78.5涉案提单是否为记名提单,提单是否约定管辖以及法律适用;
 78.6原告是否同意或者认可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
 78.7无单放货所在地有无到港货物必须交付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78.8涉案货款是否已经外汇核销;如果已经核销,是否属于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等。
 第79条律师处理倒签或者预借提单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79.1涉案提单、信用证、买卖合同;
 79.2大副收据、装货时间记录、理货单、装货计划、积载图等装货文件;
 79.3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79.4处理货物的证明等。
 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向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取得处理货物时市场价格的鉴定报告。
 第80条律师处理倒签或者预借提单纠纷案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80.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80.2本案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80.3涉案提单是否存在倒签或者预借的事实;
 80.4原告是否采取了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货物损失;
 80.5货物的处理价格是否合理;
 80.6诉争的货物损失是否和倒签、预借提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81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迟延交付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81.1提单、托运单、运输合同、运输业务往来函电等文件;
 81.2实际交付货物的证据; 
 81.3收货人就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承运人提交的任何书面通知;
 81.4经济损失的证据:市场损失应有应当交付时和实际交付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证明,违约金损失应有转售合同,工厂停工待料损失应有工厂停工前后一至三个月的利润及审计报告;
 81.5迟延交付原因的证明等。
 第82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迟延交付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82.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82.2是否有原告与承运人就货物运输时间达成的明确约定;
 82.3迟延交付是否因承运人可免责的事由引起;
 82.4经济损失是否合理、是否与迟延交付间存在因果关系;
 82.5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等。
 第83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费用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83.1和运输有关的合同、托运单、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
 83.2本案已付运输费用的发票、支付凭证;
 83.3运价表、运价协议、费用确认函等有关运输费用金额的证明;
 83.4欠付运输费用时间的证明等。
 第84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费用纠纷案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84.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84.2本案争议标的是海运费、滞箱费还是代理代垫费用或者其他费用;
 84.3案件的主体是否适格;
 84.4运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84.5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
 84.6承运人是否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等。
 第85条律师处理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85.1航次租船合同、租船确认书等合同文件;
 85.2提单、大副收据等运输单证;
 85.3积载图、装卸事实记录等装卸货文件等。
 第86条律师处理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86.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86.2航次租船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其主体;
 86.3航次租船合同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86.4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86.5滞期费、亏舱费的产生原因和计算等。  
  	   
  	第二节 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87条律师接受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87.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合同成立或者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委托书(含转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87.2运单或者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
 87.3收货人签发的收据;涉及集装箱运输的,应收集集装箱箱单以及交接单证;
 87.4如发生货物损坏、灭失,应收集货运记录或者理货报告,买卖合同、商检报告以及证明损失情况的其他证据;
 87.5如发生货物迟延交付,应收集有关迟延交付的合同依据和迟延交付事实的证据材料;
 87.6涉及运费和滞箱费纠纷的,应提供有关运价表、运价协议、确认运费的函电、传真、已付运费发票、提箱单、交箱单、滞箱费计算和付费的有关约定等证据;
 87.7船舶适航和适货的有关证据;
 87.8承运人准予营运的证明文件(如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等);托运人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交付的准予运输的证明文件等。
 第88条律师代理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88.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中1年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88.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正确认定托运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及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