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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199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63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代为起草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提交法院。
上诉方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缴纳上诉费用。
64条律师代理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程序时需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庭审判的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5条律师应当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并提交支持本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六节 再审庭审

 

66条律师接受再审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研究案卷材料,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律师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66.1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66.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66.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6.4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66.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67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律师应着重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68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代为起草再审申请书或者再审答辩状。
再审申请方律师应当注意,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
69条再审申请方律师在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出请求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执行的书面请求。

 

第七节 和解、调解

 

70条律师可以在诉前、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过程中向委托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和方案,并说明理由。
71条律师在向委托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和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71.1双方当事人证据、主张的强弱;
71.2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
71.3诉讼成本;
71.4案件对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影响等。
72条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和明确授权的,不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三章 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案件

 

73条律师接受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审查案件的类型,并确定不同的具体案由:
73.1货损货差纠纷;
73.2无单放货纠纷;
73.3倒签或者预借提单纠纷;
73.4迟延交付纠纷;
73.5运输费用纠纷; 
73.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73.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73.8其他货运纠纷。
74条律师在审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案由时还应明确:
74.1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或者合同与侵权竞合;
74.2本案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
75条律师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75.1提单、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75.2货损货差的证明、估损鉴定书、理货报告、现场检验报告;
75.3发票、海关报关单、买卖合同等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75.4涉案运费金额证明、交纳货物保险费的证明;
75.5相关航海日志记录、气象资料、船舶适航证书以及适货证书;
75.6事故记录、海事声明以及船员证词;
75.7货物内容及特性;
75.8装货港货物状况、数量、重量的证明等。
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应争取和鉴定人员、公证员、检验师一起在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76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76.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76.2查明主要法律关系,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76.3查明货损货差的原因,并判断是否属于承运人法定的免责事项;
76.4货损货差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76.5提单、运单或者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是否有关于货损货差的批注及其效力;
76.6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是否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货舱适货;
76.7承运人有无管货过失;
76.8是否存在不合理绕航;
76.9承运人过失和货损货差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76.10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等。
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散货货差纠纷时还应特别考虑货物的自然特性、计重方法的不同以及计量行业规范所允许的合理误差。
77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下证据:
77.1提单;
77.2货物交付的证明;
77.3载货集装箱的动态;
77.4发票、海关报关单、买卖合同等有关货物价值的证明;
77.5托运人、承运人关于货物交付方面的往来文件;
77.6托运人、收货人关于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方面的往来文件;
77.7货款损失的证明等。
律师应确认原告是否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78条律师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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