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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0-09 | 24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指引仅作为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指导之用。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充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批复、纪要等以及当地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


19.7可行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要点;
19.8是否起诉或者反诉;
19.9是否需要采取海事请求保全和海事证据保全措施;
19.10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等。
20条律师审查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20.1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20.2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20.3有无书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20.4提单有无并入条款及其效力等。
21条律师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21.1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21.2有无法律适用条款以及是否违反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
21.3是否应适用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等。
22条律师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注意《海商法》规定的不同案由的时效期间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23条律师应当围绕本指引第19条所列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在论述法律意见时应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做到有理有据、全面客观,并对需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24条被告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当告知国内委托人可以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国外委托人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5条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其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律师不应就案件处理的前景或者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或者保证。
26条原告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财产状况,并和委托人讨论是否有必要向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其他财产保全、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强制令等。

 

第二节 调查取证

 

27条律师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28条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9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取得证据的原物、原件,或者经过公证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并明确其来源。
30条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取得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应当载明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所要证明的事实。证人应在证言的结尾特别载明其已知晓伪证的法律责任并保证证言中的陈述属实。
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如证人为外籍人士,还应当为其办理证明身份及签名真实性的相关公证手续。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由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31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记录人等基本情况。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应在签署调查笔录的同时,特别载明笔录内容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32条委托人和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33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34条需要勘验、鉴定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人员、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或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进行勘验、鉴定。
35条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据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36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36.1证据的来源;
36.2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36.3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本案的关联性;
36.4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
36.5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第三节 起诉和应诉

 

37条原告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代为起草起诉状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委托人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特别说明,告知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将该事项写入委托合同。
律师代为起草的起诉状内容应当经委托人确认。一套完整的起诉材料应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数量相同的副本若干份,表明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律师或者委托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应同时提交支持基本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38条在接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律师应当通知委托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39条律师办理涉外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送达程序。
40条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案件需要到法院查阅并复制案卷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40.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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