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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案例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1-20 | 5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X支行、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B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保证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N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M、徐M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M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X支行、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B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保证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N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M、徐M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M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30日至1996年2月1日,原齐齐哈尔市X区D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D信用社)及其所属的原齐齐哈尔市S百货经销站(以下简称S经销站),与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A大庆分公司)、哈尔滨A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哈尔滨C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了12份存款协议和国库券投资协议,其中由A公司提供担保的有7份协议,由太保大庆公司提供担保的有4份协议。具体情况是:1、1995年6月30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2、同年7月1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书,约定:D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3、同年7月1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4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4、同年7月1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5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5、同年7月13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6、同年10月3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5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A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7、同年10月31日,纠岸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A公司签订一份国库券投资协议书,约定:D信用社将面值50万元的1992年5年期国库券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期满后A大庆公司退还原券种原面值的国库券,并支付利润5万元。A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8、同年7月1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一份国库券投资协议书,约定:D信用社将面值200万元的1992年5年期国库券和面值50万元的1993年3年期国库券存入A大庆公司,并由太保大庆公司托管,期限为八个月,到期由A大庆公司支付利润25万元,250万元的国库券由太保大庆公司按原券种原面值退还给D信用社,A大庆公司向太保大庆公司支付保险手续费2.5万元。此协议到期的前一天(1996年2月29日),D信用社将协议中约定的总面值为200万元的1992年5年期国库券部分,与C公司签订一份新的国库券投资协议,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10%。另外总面值50万元的1993年3年期国库券由C公司按当时价格折算为859950元,以现金和现金汇票方式于1995年3月1日给付D信用社。9、1995年12月5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2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0%,太保大庆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做D信用社投资到期本息保险。10、1996年1月25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2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3%,太保大庆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做D信用社投资到期本息保险,A大庆公司向太保大庆公司支付保险手续费2万元。11、1996年1月25日,D信用社与A大庆公司和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D信用社将110万元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6个月,年回报率为15%,太保大庆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做D信用社投资到期本息保险,A大庆公司向太保大庆公司支付保险手续费1.1万元。12、1996年2月1日,D信用社所属的原S经销站与A大庆公司和太保大庆公司签订一份存款协议,约定:S经销站将200万元款项存入A大庆公司,期限为一年,年回报率为25%,太保大庆公司为A大庆公司的担保人、做S经销站投资到期本息保险,A大庆公司向太保大庆公司支付保险手续费2万元。上述12份协议签订后,D信用社及其所属的原S经销站按协议约定将款项及国库券给付A大庆公司、C公司。至一审诉讼时,D信用社共收回A大庆公司支付的利息177万元与50万元1993年3年期国库券等值的价款859950元,尚有存款本金1150万元和国库券250万元未能收回。#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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