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中的责任赔偿
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冯先生来电咨询,其车辆是投了交强险的,车辆出了事故后,法院判决自己还要承担不少赔偿费,想了解交强险与个人赔款之间的关系.今天就这个问题,作一简要回复,供参考.
一. 交强险
凡配置车辆之人都知道,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制度.
但交强险是有责任限额的,也就是说有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定.目前最高的赔偿限额为:
(一) 被保险人有责任:
1. 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 被保险人无责任: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 交强险还有免责规定
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 个人责任赔偿
了解了交强险后,你就知道,当交强险给付到最高赔偿额后,超过的赔偿就要自掏腰包,这就是个人责任赔偿.
个人责任赔偿的规定是:
1. 一方全责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5.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6.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类同案件参考
有个近期的慈溪人民法院类同案子判例摘录如下,供你参考:
案件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被告人保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被告人保公司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3月5日13时05分许,被告韩XX驾驶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中横线由东往西中横线6KM+250M附近时右转弯,与沿中横线北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处由原告驾驶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沿中横线北辅道自东往西行驶至该处的由案外人郑XX驾驶的浙B×××××号中型货柜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被告韩XX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过错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韩XX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其过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郑XX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受害人原告事故发生时年龄为54周岁,事故造成原告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颈椎骨折(C4-C6)、脊髓损伤等。原告于2018年3月5日至同年3月6日在慈林医院住院1天;于2018年3月6日至同年3月28日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颈椎骨折,脊髓损伤伴高位截瘫,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于2018年3月28日至同年6月29日在宁波市康复医院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