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 韩先生来电咨询,其借车给朋友,朋友开车出了车祸事故,听人说,出事故了,车主也需要负责任,车主要负什么责任?今天就咨询问题作个简答,供参考.
借车出车祸的责任问题
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 韩先生来电咨询,其借车给朋友,朋友开车出了车祸事故,听人说,出事故了,车主也需要负责任,车主要负什么责任?今天就咨询问题作个简答,供参考.
一. 借车出车祸,车主是否负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主出借车辆,实际开车人出了事故,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有个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但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交交强险的,那情况就不同了.按照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没投交强险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二. 车主如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车主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主就有过错: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 相关案列
中国法院网报道过这样一个案列,转载如下:
2014年1月8日,宦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借给王某使用。当天14时12分,王某驾驶该车沿津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国市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致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中查明,宦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2013年12月27日已到期,事发当日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在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宦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宦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07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