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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离婚律师专题文章_离婚时,哪些条件,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 | 作者:慈溪离婚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2-26 | 2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在本人代理的离婚案子中,除了财产纷争,最大的焦点在于孩子抚养权的纷争.在一些案子中,当事人宁愿在财产上吃点亏,也不在孩子抚养权的争取上作寸步的让步.这种对孩子抚养权争取上的寸步不让,也许就是夫妻出自对离婚的内疚,想加倍对孩子作出爱的补偿的一种意愿吧.

                  慈溪离婚律师专题文章_离婚时,哪些条件,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个家庭的碎裂,对孩子的冲击是很大的,今后无论哪方抚养,对孩子来说,从此都会缺损或来自母亲或来自父亲的那份爱.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母爱是无条件的,因为这是她生的孩子;父爱虽则有条件,但他却是孩子逐渐产生自身力量和能力自信心的源泉.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寸步不让,也许就是夫妻出自对离婚的内疚,想加倍对孩子作出爱的补偿的一种意愿吧.

 

一. 法律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提出三句话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具体有以下6条: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 哪些条件,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

哪些条件对争取抚养权有利?通常来讲有二类条件:

1. 直接条件.

直接条件指的是: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条件,这就是上面3所列出的前四款条件.谁具条件,谁就有优先抚养权。

2. 相对条件

相对条件指的是: 离婚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抚养权,法庭相比较择优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 双方的品行比较,如果你有对方品行不端的证据,那么法庭会考虑,如果品行不端的一方抚养孩子,是否会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你的胜算就会大很多.

(2)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常有家庭暴力,或者嗜酒,嗜赌等不良行为,你又有证据在手,那么你的胜算也会大很多.

(3) 夫妻双方是上班族,平时孩子由一方的父母照顾较多,孩子自然对一方的父母感情上眷恋较多,这种情况也有利于抚养权的争取.或者家庭的一方平时对孩子的照顾很少,孩子的起居饮食,孩子的学习生活,基本由另一方来照顾的,照顾方也有利于抚养权的争取.

(4) 孩子如果是十周岁以上,那么做好孩子的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也有利于抚养权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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