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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刑案之七 集资诈骗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10-18 | 6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之七 集资诈骗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慈溪刑事律师_多见的刑案之七 集资诈骗罪

 

. 成因简析


集资诈骗近年来频频发生,并有诈骗金额趋大,受害面趋广的倾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地的中小业主众多,据统计,2016年底,慈溪有年营收入超过2000万以上的公司近650家,2000万以下个体做生意的老板更是星罗棋布.不少企业和个体,在经营发展中,对资金周转需求存在饥渴感.但现在的银行体制实行的是”锦上添花”,不去做”雪中送炭”,所以有些企业和个体在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资金的情况下,走起民间集资的路子,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用当地的话讲是”牴一牴”(暂用一下的意思).有的”牴一牴”后,经营发展了,项目成功了,”牴一牴”的资金也有了归还能力,事情就过去了.有的”牴一牴”后,最后跌到了,债主们造反了,集资诈骗的罪也就落到头上了.

2. 有些人的集资含义就不同了,他们是打着好项目,高回报的幌子,用投资或是用钱生钱的名义,实行诈骗之道.他们用虚假的信息欺骗民众,用前期资金支付后期回报的典型做法,诱骗民众上当.慈溪最近出现的叶某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例:叶某曾在当地交警大队任要职,背后被人称为老板,他以跟领导一起搞包赚的项目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由于他的身份特殊,再加上有较高的回报利诱,不少人就上了当,最后涉案金额上千万,法庭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 再一个就是资金出借人,有求富心切.风险观念较弱的问题.现在钱放在银行利息不高,一旦有高回报,低风险机会,总不想放过.集资这事还往往存有连带介绍的特点,一旦在前期得到一些高回报,于是朋友介绍,亲戚转托,你拉我转,一串连锁反应.

集资诈骗行为不仅造成了出资者的经济损失,造成社会问题,还干扰了国家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释义

1. 刑法的集资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主体: 既指个人,也指单位.

3.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 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本单位控制之下。通常表现行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4. 需要指出的是: 该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 浙江量刑标准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 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⑶ 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⑷ 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⑸ 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 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⑶ 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⑷ 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⑸ 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四. 非法集资罪相关案件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青,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青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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