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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6-19 | 90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审判决以该港务公司是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并非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与本 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认为原告将其作为被告不当,因而驳回

一、案情

  199611月,福建南平公司(买方)与南韩NOCKET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总价为CIF福州3775 420美元的LR03型碱性圆柱状电池生产线的进口合同。卖方于1121日向原告南韩第一火灾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 货物海运一切险。上述货物于1123日装上金龙轮自A港开往香港,同日第一被告香港宏意船务企业有限公 司的代理在汉城签发第40004号清洁已装船提单,载明货物分装九个集箱,毛重为60180公斤,总件数为21; 同时批注CY-CY;背面条款规定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适用《海牙规则》;(托运人订舱随附 的包装单上,列明了每一箱号内装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其中第1617号箱重均为8250公斤,但提单上未具 体载明哪个集装箱下货物件数或重量)128日第二被告恒辉船务有限公司在香港签发第968201号二程提单,其 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上却列明重量为4629公斤(据称此数据是第一被告所供)1223日二程船利风。轮将 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

  次日卸货后,第三被告福州港务公司在将集装箱装上卡车运往集装箱堆场院途中,在卸 下完全相同的另一个集装箱后,司机在未将转锁装置重新锁上的情况下,继续朝前运送,结果在180度转弯时, 4002501号集装箱从拖车上翻倒在地,致使内装条1617号木箱包装的机器设备严重损坏。97113日经公 证检验人理算确认货损金额为456765美元。原告理赔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并于971212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 诉三被告。该院于1999820日作出(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代位求偿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第一、二被告应对本案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就货损赔偿可享受《海 商法》第56条的责任限制,提单中注明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应以集装箱内货物件数计算货损赔偿责任限额 ,以两件计为1333.34SDR;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港务公司非本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将 其作为被告不当,应予驳回。我认为本案涉及中国海商法数个法律、理论及审判实务倘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因 而实有加以深入讨的必要。

  二、争议问题

  1 本案是否已超过起诉时效?

  2 被告是否有权主张免责?即货损原因如何?

  3 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

  4 被告是否有权主张单位或公斤责任限制?

  5 应如何理解适用《海商法》第56?

  6 港务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法律地位如何?其是否有权享受承运人同等的权利和豁免?

  三、原被告双方的主要观点

  1、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其于19971212日通过传真由其诉讼代理人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递交法院,并 得到了负责立案的经办法官电话确认,尽管公证手续9826日才办妥;认证手续则于98611日方办好; 院于710日才正式立案;但根据《民诉法》第 条之规定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起诉而非法院正式立案,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时效障碍。被告则辩称原告律师在986月才办妥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法院7月才 立案。因此,尽管原告曾于9712月通过其律师起诉,原告的起诉只能从611日起算。法院认定:本案未过 诉讼时效。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因未办妥公证认证手续,法院至9878日才予立 案。法律规定从境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其目的在于保证境外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原告委 托代理人在971212日全权代理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时效因起诉已中断。

  2、货损原因。

  原告主张货损原因是由于第三被告的员工在运送集装箱至堆场的过程中,在打开转锁装置卸 下另一个完全相同的集装箱后,在未重新锁上该转锁保护装置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方运送以致在转弯时使集装 箱翻倒在地致货损;虽然因第一、二被告的过错,在集装箱装箱单上标错重量,但重量错误与本案货损之间没 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则该集装箱自南韩工厂运至码头船边,在香港中转转运,及在目的港由船边运至集装箱 堆场经历过多次陆上运输,唯有在港务公司掌管下的运送发生事故;况且另一个同样标错重量的集装箱在锁好 转锁装置的情况下安全运送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标错重量与货损无关;二则该货损非由于重量过重致使起机在 吊装卸过程中钢绳不勘重负致货物砸损,也非由于货物过重致轮胎不勘重负致轮胎破裂导致货物从不平衡的车 上翻倒砸损;若司机在继续起运前重新上锁也就不会发生本案事故;第三被告辩称货损是由于第二被告错将 重量为16500公斤的集装箱标为4629公斤且货物重心较高集装箱本身未标明重心等原因所致,因而其不应负责; 原审法院对于货损原因未作直接认定,但引述PICC出具的初检报告称:损坏原因是木箱重心较高,且未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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