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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销中的责任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20 | 8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案例14
案情简介:
  某年我与外商签定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要点评析:
  对方确实遭遇不可抗力,但是只是对其一个工厂形成影响,并没有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双方应该协商延迟交货,变更履行合同,而出口方而不能够要求解约。

案例15
案情简介:
  我某进出口公司为某工厂进口一台机器,经与外商签约以后,待到装船时,外商突然来电称,需延迟交货6个月,经多方交涉,我方坚决不同意,最后正式通知如不按期交货我除撤约外并保留索赔权,问采取这一措施是否得当?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延迟是否属于根本性违反合同,主要看对于买方损害影响程度,如果没有形成根本性影响,买方应该给卖方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没有完成交货,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本案中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不及时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故一般应该给对方一定时期的宽限期,但有权提出索赔。

案例16
案情简介:
  我国某公司与新家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但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请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国某公司应该拒绝对方请求。货到新加坡后,如果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对货物维持原状,而不能转运或者对货物进行处置。本案例中新加坡的中间商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转卖,相当于接受了货物,故其无权向我方提出索赔。

案例1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⑴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⑵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要点评析:
  (1)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因为信用证业务属于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银行就必须要承担付款的责任,同时CIF贸易术语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转移风险。
  (2)本案例中买方应该收到货物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出具相关的检验证书,如果属于卖方交货前就存在的质量问题,可以向卖方索赔,如果是由于途中的风险,可以通过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属于船公司的过错,则应该向船公司索赔。

案例18
案情简介: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约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且仲裁地点为北京。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对货物品质发生争议,外商在其本国法院起诉我方,且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我方是否到国外应诉?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无需应诉。因为双方事先签订了仲裁条款,表明双方愿意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去仲裁,同时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故双方应该履行仲裁条款,并在北京进行仲裁。

案例19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货到目的港后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疑义,但事隔一年美商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出口公司按原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亦发现存在“釉裂”,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英国 《货物买卖法》第 15条第 2款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应包括以下默示条件: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根据上述规定,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外贸实践中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经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尽管买方于收货时进行了检验,但这种缺陷当时是无法发现的,而且买卖双方事先都无从得知的。现在买方提出异议,显然确是商品质量的问题。据此,理应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应予以适当赔偿。

案例20
案情简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要点评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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