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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八大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20 | 8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类风险: 不了解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例如,有很多矿企被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丰富的铜、钴、黄金等矿产资源所吸引,仓促进入刚果(金),而缺乏对这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的充分了解,等到进入了这个国家,才发现原矿不能出口,必须对开采出来的矿石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
  第一类风险: 不了解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环境
  The first risk category: not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the host country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常常仅仅被投资东道国的丰富的资源所吸引,轻率作出投资决定。

  例如,有很多矿企被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丰富的铜、钴、黄金等矿产资源所吸引,仓促进入刚果(金),而缺乏对这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的充分了解,等到进入了这个国家,才发现原矿不能出口,必须对开采出来的矿石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

  又如,某个企业准备去柬埔寨种植木薯用来制淀粉,如果没有进行预先的法律环境调研,就不会知道,在柬埔寨,如果公司中的外国股东持股超过 50%,则该公司被认定为外国公司,那么这个公司不能成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人。当然这个问题有解决方案,因为通过进一步的调研可以发现,如果以土地特许的方式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最多可以享有 70年土地使用权。

  因此,做海外投资之前,需要对东道国做一个法律环境调研,而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投资环境的好坏,甚至比项目的好坏更为重要。投资东道国的种种法律规定,决定了企业该如何投资,甚至是否投资。

一般而言,需要从东道国法律规定的资本准入制度、投资促进政策、本土化政策、企业形式、产业开发政策、劳动法律制度、环保以及外汇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

  第二类风险:缺乏深度尽职调查,不能知己知彼
  The second risk category: lack of in-depth due diligence and insufficient knowlege of the transaction counterparty

  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时候,轻信项目合作方的陈述,不对项目做深入的尽职调查。不做尽职调查导致的风险可能是灾难性的,包括收购的资产的合法性以及权属问题,有可能收购的公司有巨大的隐藏债务或者诉讼风险,甚至公司本身已经不再合法存在。

  在海外的尽职调查方面,尤其是当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的项目时,一定要眼见为实,要特别重视现场的调查。调查方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资料的审查,而且要做非常深入的访谈,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层、员工进行访谈,特别强调与投资东道国的政府部门进行访谈,从而发现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且通过简单的书面资料审查发现不了的问题。

  第三类风险:不认真设计投资结构,不设离岸公司,导致收益风险
  The third risk category: lack of rigor in structuring the transaction, leading to economic losses

  在参与的海外投资的项目中,我们常常能见到简单化处理投资结构的案例。中国企业用境内的公司直接作为股东到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不愿意为这个投资项目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而作为境外项目公司股东的中国公司可能是一个大型央企或者是一个上市公司,这样简单化的结构无论是在税务减免、投资企业责任规避、还是投资撤出的便利性上都可能遇到较大的问题。

  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的电信公司的转让项目,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该项目由境内上市公司与投资东道国政府直接设立,由于投资结构过于简单化,在转让过程中遇到三个问题:首先,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项目的转让必须得到东道国的电信部的批准,批准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导致很高的沟通成本,从而大大延缓了交易时间;其次,该东道国对投资的资本溢价征收高达 20%的资本利得税,假如转让溢价为 2亿美元,则需要缴纳高达 40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这是一笔巨大的损失;第三,由于转让主体是国内的上市公司,涉及到很复杂的披露问题。

  如果这个项目在当初投资时,在中间设立一层或者二层离岸公司,在转让时,直接转让中间的离岸公司,不仅仅不需要经过东道国的审批,还可能省掉大额的资本利得税(很多离岸地如香港是没有资本利得税的)。所以巧妙设计投资架构可以大大减少利润损失风险。

  第四类风险:逃避境内主管部门的审批,导致合规风险以及项目转让时的瑕疵
  The fourth risk category: circumventing Chinese domestic approvals, leading to compliance risks and defects when transfering the project

  根据法律,中国企业去境外投资,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进行审批,去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根据投资企业情况和投资领域的情况,一些项目还需要报备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

  很多企业急于在海外拿到项目,或者觉得境内的这一套审批程序耗时费力,往往逃避境内审批,直接用境外的资金进行投资,直接在境外设立用于投资的离岸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前期看来,似乎效率高,省了不少事。但是撇除由于不合规导致的处罚风险不谈,在项目希望上市或者转让时,由于前期没有进行合法审批的问题就构成一个不大不小的瑕疵,可能给项目上市或者转让带来一个极大的麻烦。交易所或者项目受让方可能据此认为未经中国境内主管部门审批构成一个瑕疵,因此延缓上市或者给转让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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