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524期,软件抢票非法牟利获刑案
本案的判决明确表明: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破/坏公平交易秩序,非法获取票源并牟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子简介
案子发生在广汉市。当地的三星堆博物馆门票一票难求,被告人郑某等6人就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专门用于抢票的软件,抢票软件通过借助三星堆博物馆预约购票小程序,侵入到购票服/务/器端,达到非正常途径购票的目的。一年时间,非法抢得三星堆博物馆门票二千五百多张,并将原价36元至72元不等的门票加价至100元至150元进行转售,累计非法获利10.2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定,6名被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6人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的判决明确表明: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破/坏公平交易秩序,非法获取票源并牟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有读者或许存在疑问:为什么用软件“抢票”会被认定为犯罪?这其中涉及三个关键法律认定:
1. 任何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应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破/坏系/统安全、绕过正常运行机制的方式获取数据或资源,即使看似“未直接破/坏”硬件或系/统,其“技术侵入”的本质依然构成违法。法律绝不因行为采用了技术外衣而给予豁免,相反,技术手段的隐蔽性和高效性往往会成为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2. 此案纠正了一种错误认知,即认为“网上抢票”并非传统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决认定,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票务市场的公平性和正常的文化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其危害对象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因此必须用刑法进行规制。
3 .用非法手段窃取的数据牟利,是性质恶化的关键,判决强调了“非法获取”与“借此牟利”相结合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如果仅止于技术上的不当获取,或许尚属行政或民事范畴;但一旦将非法获取的数据(门票)等转/化为非法营利的工具,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质变,成为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恶意强烈的犯罪行为。这警示企图以技术“薅羊毛”牟利者,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评价极为严厉。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