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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23期,成年子女讨要抚养费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09-22 | 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抚养费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发展所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期限性的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且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后,即丧失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基础。






                                                            以案释法523期,成年子女讨要抚养费案




 

抚养费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发展所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期限性的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且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后,即丧失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基础。

 

一.案子简介

 

已成年的小王把生父老姜告上了法庭,说生父没尽到抚养责任。原来小王的生母在怀着小王时就和老姜离了婚,小王出生后,就被别人收养,后来养父母去世,小王就跟着生母一起生活。他多次找生父老姜,要求补付他未成年期间欠下的抚养费,加起来共十多万。面对起诉,老姜也有说法。他认为自己这些年来没有完全不管,他提供了母/子俩的住房,而且允许他们把房子部分出租的租金(一年租金超过4.8万元)来支付小王的生活学习开销。请求驳回小王的诉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 小王已经成年并已读大学,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索要抚养费的主体资格,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子的警示

 

这个案子的判决有这样几点警示:

1. 法律设置抚养费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未成年时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确保孩子不至于衣食无着、教育无门。它强调的是父母在那个特定时期的责任。孩子一旦长大,能够独自生活了,再去追讨多年前的抚养费,法律通常是不支持的。这不是说父母过去的行为对错被“豁免”了,而是法律上对这种“事后追索”的权利基础有严格限定,法律重“当下保障”,不翻“历史旧账”;

2.“成年”和“独【立】生活能力”是关键门槛: 法律上,孩子满了18周岁,原则上就成年了。只要他/她身体健康,能靠自己劳动养活自己,或者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就过了需要父母强制抚养的“保护期”。上大学的花费,一般不属于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范围;

3.父母离异,抚养义务不消失,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责任,不会因为离婚就没了。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都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切莫以为离婚就能完全甩掉责任, 否则,在孩子未成年时,另一方或孩子本人随时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

4.法律强制父母履行的义务,在孩子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时就止步了。 但这不等于父母对成年子女就完全没有责任了。如果子女遇到临时困难(如突发重病),或者父母经济宽裕,基于亲情自愿给予子女经济上的帮助(比如资助读大学、帮忙买房),这是值得提倡的亲情道义。但这是情分,不是本分,不受法律强制, 子女不能把父母的这种自愿帮助当成理所当然的权利去索要。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 高法有关民法典相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