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在已知涉案商品存在商品标识问题后,多次大量购买,属于商品购买的异常行为,又查到,原告在对同类商品以相同或类似诉由提起过同类诉讼行为,认定其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38打假索赔牟利案
本案原告在已知涉案商品存在商品标识问题后,多次大量购买,属于商品购买的异常行为,又查到,原告在对同类商品以相同或类似诉由提起过同类诉讼行为,认定其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
一.案情简介
郑某通过购物平台,从某茶叶公司购得2斤茶叶,每斤309元价值618元。两周内又分三次购得茶叶,共计111斤。一周后,茶叶公司通知郑某,由于卖出产品存在标签标识问题,决定召回,可以退货也可待完善标签标识后,再重新发货,来回邮费由公司承担。郑某接通知后,退货109斤,茶叶公司收到退货后,退款111斤。几天后,郑某通过微信向茶叶公司提出,因销售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没保质期,准备告他,双方就索赔事宜通过微信进行了协商,但未果,郑某将茶叶公司诉至{法】院,诉求退货退款,10倍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茶叶公司标签标识不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此要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庭也查实,被告销售的茶叶来源合法,出厂质量合格,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售茶叶本身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同时被告发现所售商品标识问题后,主【动】召回,原告也基本退回所购商品,并得到全部退还货款,因此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同时查实,原告短时间内在本院提起大量相同或类似诉讼,均要诉求给予十倍赔偿,可见原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社会上所称的职业打假人,原告的行为显然已经背离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诉求被告给予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案件的警示
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的情况。这三高三低,恰恰是造成侵权欺诈乃至犯罪乱象的根源。
建立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社会重新校准价值观,转变见利忘义的行为模式,无疑是一剂良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其目的不在于填补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其功能在于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剥夺其继续违法的能力,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起到制止或预防违法的作用。
但惩罚性赔偿与索赔人以追索惩罚性赔偿而实施索赔牟利的行为是不同的。本案中,原告已知涉案商品存在商品标识问题后,再多次大量购买,属于商品购买的异常行为,又查到,原告在对同类商品以相同或类似诉由提起过同类诉讼行为,认定其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这行为显然已背离立法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其【维】权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一旦消费者违背了诚信原则,将索赔当做牟利手段,将会对市场信用体系产生严重B良影响,陷入以恶制恶、滥用司法的错误治理模式。因此,法律对所谓职业打假、牟利打假行为不予支持。
三.相关法律
1.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诉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诉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 同时规定,惩罚不包括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产品本身不影响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