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39清理倒树光缆飞弹致残案
本案何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作业;通信公司未尽到及时排除危险和警示告知的义务,判处分别承担损害后果的60%、40%的责任。
一.案子简介
因下大雨,何某的菜园地里,自种的一棵桉树倒了,压在通讯光缆上。倒塌的树也使得旁边的村民地无法作业,要求何某清除。何某在未向通讯公司申报和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清除倒塌的桉树。不料在清除过程中,光缆线弹起,致何某受重伤,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公司承担所有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通讯公司在倒树压倒光缆的情况下,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及时排除危险和警示告知的义务,放任危险存在,应对何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何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清除倒塌的桉树,造成自己受伤,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判决通讯公司承担40%共计60万的赔偿责任,其余由何某自行承担。
二.案件的警示
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由此产生的线缆也在城市、农村上空架设延伸。有供电的,有通信的,有电视的,有监控的等等,混杂在一起让人眼花。空架线属于公共场所安全范围,对安装、管理、维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是有严格规定的。
另外个人要增强防范意识,当发现空架线缆有各种事故隐患时,首先注意避让,其次是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前来检测和排除危险,或者报警,切不可擅自处理。本案何某的自行处置的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令人叹息。
自行处置的行为还会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损害,由于空加线缆功能不一,外表的标识通常不明显,普通人未必能全部识别,如果本案弹起的不是光缆而是电缆,岂不后果更为严重?即使是光缆,你自行处置,出现通信终短等情况,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规定,高度危险物(比如空加光缆)如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谁的光缆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拥有人的责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免责;
2. 法律还规定,赔偿责任按过错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