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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31 施工合同无效仍得补偿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4-03-28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这是因为施工合同是把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的过程,因此要进行折价补偿。





                                                                        以案释法431 施工合同无效仍得补偿案




 

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这是因为施工合同是把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的过程,因此要进行折价补偿。

 

一.案情简介 

 

夏某与刘某签订了1个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夏某通知刘某验收,如刘某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合同款。当工程完工时,夏某按约通知刘某验收,但刘某并未组织验收,只是给了夏某部分工程款,所欠其他款夏某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刘某的答辩是,夏某不具备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认为施工质量有问题。

法庭审理后认为,查实夏某确实不具备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认为,刘某对工程质量提出的主张,未能提交足以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刘某不按约定组织验收,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据此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判决刘某按约定支付还尚欠的全部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返还质保金。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刘某的辩护点一是无效合同:大家知道,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当合同无效时,其会出现三种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但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其他合同比较来讲,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这是因为,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已经把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设工程中了,这些物化的东西,是无法再返还的。一面是无效的合同,一面是已物化的东西,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等支出,进行折价补偿,但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

 

因此刘某的辩护点二是: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要通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会同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来得出结论的,但刘某不但没有按约定组织验收,又把涉案工程投入了使用,因此法庭根据相关法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的规定,判决刘某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三.相关法律

 

1. 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 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