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父母将名下房产及相关权益,通过公证的方式赠与了儿子,但儿子未尽赡养义务,父母有权撤销赠与的案子。说明,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的赠与并非理所应当,否则,将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以案释法423 撤销不孝子赠房协议案
本案是父母将名下房产及相关权益,通过公证的方式赠与了儿子,但儿子未尽赡养义务,父母有权撤销赠与的案子。说明,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的赠与并非理所应当,否则,将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一.案情简介
强某是洪某夫妇的儿子。2010年,洪某夫妇通过公证方式,与强某签订了房产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强某,并约定该房屋如遇【拆】迁(以下用迁移),应得的补偿房和补偿款,也全部归强某所有。2020年,该受赠房屋被拆除,洪某夫妇获得了迁移安置房和83万元的补偿款,安置房由强某取得,补偿款洪某只给了强某23万元,剩余60万元未付给。强某告上【法】院,要求父母依约向其支付剩余的60万元。
洪某夫妇辩称,当初签署房产赠与协议,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愿;且强某自打分家之后,就不与他们来往,既没有精神上的慰藉,也没有经济上的付出,甚至生病住院了,连电话也不问候,更谈不上探望,对父母未尽扶养义务,向法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返还已支付的迁移补偿款23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洪某夫妇在已将市场价值数百万元的迁移安置房赠与了强某的情况下,又给了他23万元的迁移补偿款,倘若强某恰当履行了赡养义务,父母不至于反诉主张撤销赠与。强某为剩余60万元补偿款,将耄耋之年的父母告上【法】院,使其承受本不该有的精神烦恼,显然不能认定其已充分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庭支持洪某夫妇依法撤销赠与协议。
二.案件的二点提及
本案有二点值得一谈:
1. 本案是反诉成功的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具有吞并、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作用。但反诉的成立,要与本诉基于同一的法律关系,同一的事实基础,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反诉不成立。
2. 本案又是法庭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件:本案强某主张父母应按赠与协议约定,支付60万未付款;而父母主张强某未履行赡养义务,要撤销该赠与,但又无法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法律上属于消极事实,这样强某对于其已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强某仅提交了一张其与父母的合影,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其对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法庭按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案件的事实,这种认定方法称为法律事实推定。
三.相关法律
1. 经公证后的房屋赠与协议,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民法典规定,如果被赠与人出现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撤销,时间是赠与权利转移后,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
2. 民事诉讼法规定,消极事实的主张者,只有在与侵权相关的情况下,才承担证明责任;
3. 事实推定是法庭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