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22 要儿子儿媳返还资助钱案
本案中郭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出资系赠与,故法庭认为该170万元属于王郭二人的借款。最终判决向李某返还170万元。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王某的母亲,王某2016年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的2021年,李某向儿子王某转账170万元,用于儿子的购房。后郭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以转账款是王某夫妻共同借款,诉讼王某夫妻归还。法庭上李某提出的证据是转账款注明是购房款,并出具王某签署的借条;郭某认为,170万元的购房款,当时是李某自愿赠与给夫妻俩的,用于购房首付,购房余款都由夫妻俩共同【贷】款,并提交电话录音相佐证,同时认为借条是假的,是在L婚诉讼后形成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借条及相关转账支付凭证证明,其与王、郭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郭某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认为是赠与,并认为借条是假的,形成于王、郭L婚诉讼之后,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李某否认赠与的意思表示下,应由郭某承担李某的出资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郭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出资系赠与,故认为该170万元属于王郭二人的借款。最终判决向李某返还170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也许有读者会说,郭某不L婚,李某也不会讨这个债。我们且不去讨论会还是不会的问题,这里要指出的是,当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是何等的重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并不是我们普通人所理解的事实,证据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一个案子的发生都是事后的事情,真实情况已无法重现,法律事实要做的,就是尽量去还原客观真实,这有点象把打碎的镜子重新粘合起来,但粘合的镜子跟原来的镜子是不可能完全一样了的。所以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判定事实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个证据能成为证据,需要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法律程序,才能够获得最终用来定案的法律事实。
三.相关法律
1.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用途的,被告要对其抗辩提供证据证明,被证明后,承担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
2. 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