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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409 白银马拉松赛追责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4-01-11 | 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届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在白银举办期间,遇突发降温大风天气,致21名参赛人员遇难,8人受伤,执法部门依法对负有赛事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徒刑。





                                                                               以案释法409 白银马拉松赛追责案




 

第四届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在白银举办期间,遇突发降温大风天气,致21名参赛人员遇难,8人受伤,执法部门依法对负有赛事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徒刑。

 

一.案情简介 

 

案情是这样的:2021年5月22日,在甘肃白银市举办的第四届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遇突发降温大风天气,致21名参赛人员遇难,8人受伤。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是一起由于极限运动项目百公里越野赛在强度、难度Z高赛段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的高影响天气,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负责运营赛事的工作人员张某等5人,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徒刑;负有赛事监督管理职责的举办区管委会主任丁某,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副主任罗某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本罪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通常是指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罪追责的主体,是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是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主要看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出现以下3种情形要刑事立案:

1. 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

2. 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如果没有达到以上立案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违法。

 

立案时还需分清,活动是由地方政府主办的,还是以地方政府名义举办的?如果是由地方政府主办的,那么地方政府中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以地方政府名义举办的,则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