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395 废电池冶炼入刑案
污染环境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虽然业界有一定争论,但一般认为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其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程序、经济程序,其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益。
一.案情简介
曾某、廖某共同出资,开设了一座废旧蓄电池拆解厂和一座冶炼厂。廖某负责拆解厂,曾某负责冶炼厂,两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大量废旧蓄电池用于拆解、冶炼铅锭。案发日止,共收购废旧电池765.9吨,销售铅锭、烟道灰351.75吨,收入526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曾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曾某徒刑2年1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廖某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刑法修正案11,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现行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增加对污染环境犯罪刑事处罚的情形和提高刑罚惩治的档次。一是增加了特别严重情形;二是相应增加了更高的刑罚;三是补充了法条竞合及从一重处罚的规则。
其中包括:在保护区域或在重要江河、水域处置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置废物、有毒物质使大量基本农田遭受永远性破坏的;处置废物、有毒物质致人重伤、严重疾病,严重残疾、死亡的,都属于特别严重情形。
相关规定又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凡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要刑事追究责任。
污染环境罪从法益侵害角度看,虽然业界有一定争论,但一般认为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其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程序、经济程序,其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经济性、财产性损失。因此,修改的法律增强了对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对于污染坏境罪,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法庭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在惩治环境犯罪时,往往会并处较高数额的罚金,以增加犯罪成本,产生惩罚和威慑效果。
三. 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处置有毒的、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