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国外金融平台即使拥有境外的合法牌照,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交易仍是非法的;同样,未获批准的前提下,擅自代理国外金融平台私自开展相关的业务,也是非法的。
以案释法394 代理境外金融交易入刑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国外金融平台即使拥有境外的合法牌照,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交易仍是非法的;同样,未获批准的前提下,擅自代理国外金融平台私自开展相关的业务,也是非法的。
一.案情简介
刘某成立了1家管理咨询公司,为法人代表,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成为1家境外期货交易平台在国内的代理商,在国内为这家平台发展客户,指导客户进行境外期货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案发后经查,刘某的公司先后在该境外期货交易平台提现共计300万余元,刘某个人从中获取50万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其虽具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但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判处刘某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8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公司或个人,未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期货经营机构,擅自从事期货交易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行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一直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目标。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国外金融平台即使拥有境外的合法牌照,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交易仍是非法的。同样,未获得批准的前提下,擅自代理国外金融平台私自开展相关的业务,也是非法的,因为擅自代理行为,会造成对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的扰乱侵害。
通常这类犯罪有两种定性,一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二是定性为[诈]骗罪:
1. 代理的是真实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平台向投资者提供的是真实的市场交易数据,投资分配也是按照真实的盈亏进行,行为人在其中主要是通过赚取手续费、佣金等进行营利。这类犯罪并不以侵吞投资人资金为目的,主要在于行为人未经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具备G家规定的运营资质,通过非法手段使自己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2. 是经营或代理虚假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平台并未实际接入任何真实期货市场,进入的是行为人自行搭建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发送的是虚假的投资信息和资料,投资人资金进入的账户是被行为人所控制的账户,当投资人根据行为人的指导进行投资产生亏损时,其亏损资金由该非法平台进行瓜分。这类犯罪是以侵吞投资人资金为目的,整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导致投资者的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 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