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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83代购思诺思入刑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3-10-12 | 3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规定,认定明知,要看行为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确实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等,防止认定错误。




                                                                                       以案释法383代购思诺思入刑案




 

法律规定,认定明知,要看行为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确实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等,防止认定错误。

 

一.案情简介

 

孙某是一名外卖送货员,人称跑腿小哥,他在跑腿平台上发现人群对思诺思有需求,于是产生了代购赚钱的念头。方法是通过自己、妻子、同事等人的名字,在多所Y院挂号,假装看失眠症配得思诺思,再提价几倍贩卖给需求人群。短短一年时间内,孙某购思诺思药100余次。

 

法庭审理后认为,孙某在了解药品属性的情况下,明知有的人对思诺思的需求,明显不符合为治疗失眠症的情况,仍然用不正当手段多次搞药贩卖,认定其主观上知道使用者购药系为吸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 案件的警示

 

思诺思是管控的神经类药品

神经类药品是指一些容易成瘾的药品。药品管理法将神经类药品分为二类,一类是管制的药品,二类是非临床管理的药品。本案的代配药,属于二类药品,如果超剂量或配合酒精服用,该药就不是安眠的效果,反而会起到助兴的效果并成瘾。贩卖管控二类药品,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要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刑法处罚。

本案当事人行为被法庭认定为,主观上知道使用者购药系为吸毒,那么法律是怎样甄别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是知情的呢?客观来讲,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明知的证明是有一定难度的,当案发时,行为人都具有避重就轻的心理趋势,所作口供基本上都会表示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当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客观证据也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存在明知的情况下,通常倚重行为人的口供来证明认定。

现在,法律上有个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D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D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被查获时的情形,考虑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D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要看行为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确实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等,防止认定错误。

 

. 相关法律

 

1. 刑法上,本罪是指有偿转让D品的行为,其形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Z动的,也可以是被请求的;可以是直接交付的,也可以是间接交付的。

2. 本罪追责是无数量标准的;

3. 犯本罪,量刑分为四档,3年以下、3-7年、7年-15年、15年-无期、[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