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12 :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四点差别
一.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它们之间存在二个共同点:
1. 两者都是将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归于消灭;
2. 两者都存在溯既往的效力。
二.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它们之间存在四点差别
(一). 事由不同
1.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已经签订,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当事人关系提前消灭。
2.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合同,但因所签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所以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 确认权的不同
1.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在于法院或者在于仲裁机构;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
2. 合同解除,确认权则在当事人;只要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时人一方就可行使解除权;反过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但当事人不去行使解除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主动确定合同解除,而仅是根据案件情况确认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三. 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1. 无效合同,是签合同的那一刻起,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恢复原状、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虽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合同双方已经正常履行部分,不再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必恢复原状。
四. 依附基础不同
1. 合同解除是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条件,即解除权人解除的只能是有效合同。
2. 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一方在履行阶段发现合同无效,那么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只能主张合同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贸易合同上,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国际公约对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并未做出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