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13 :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四个不同点
一. 合同撤销
合同撤销是指: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一方要求撤销已成立合同的行为。什么情况下一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呢? 一般而言,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四点区别
(一). 发生原因不同
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公平,以及因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合同解除则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主要是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二). 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主要适用于合同成立时意思表示瑕疵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 行使方式不同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的解除则一般由权利人直接行使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就有仲裁机关或法院来裁决,裁决只是对解除合同的效力的确认。
(四). 溯及力不同
合同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而合同解除权的溯及根据合同履行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