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11: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四点差别
尽管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最终均能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终结,但它们二者之间还是存有差别的.
一. 位置不同
首先从法律体系中所处等级位置看,合同解除处于下位法,合同终止处于上位法位,也就是说,当他们二者有冲突时,首先采用上位法.
二. 目的不同
合同解除主要解决的是,废弃双方原合同的关系,目的在于完全解除当事人之间无法实现目的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终止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无存在的必要,目的在于消灭已无法实现部分合同关系的同时,保护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内容。
三. 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它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有违约的情形.一般适用非继续性合同,简单讲就是一次性合同,比如买个房子,买个车子等所签的合同.
合同终止一般适用继续性合同,简单讲就是不是一次性合同,合同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比如房子租赁合同,供电合同等.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比合同解除广.
四. 溯及力不同
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也具有向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力.仅具有向将来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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