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⑵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⑶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⑵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四)金融诈骗罪相关案例
慈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甬慈刑初字第17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