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十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成因简析
慈溪律师陈亮: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1%,位据10大犯罪率排行第十位.
想必大家都看到过工商总局与淘宝的那场口水战吧,工商总局执法结果出来一个惊人的数据,淘宝平台在卖产品的抽检合格率仅为37.25%.什么概念?那就是,那些贴满着“绝对正品”“假一赔命””假货死全家”的众多店家卖的货大部分是假冒伪劣商品.我们相信阿里是一家有着强烈价值观的公司,也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上做了大量工作,正因为如此,还出现铺天盖地的假货,不得不令人担忧和深思.
当今的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个出口大国,大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将极大损害国家和国人的形象,也破坏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次序.一出出的以假乱真,将使一个个正牌产品断肢折膀.真货斗不过假货,好货斗不过劣货,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徒增打假资金。看到过一个资料介绍,全国每年查获的假烟中,仅红塔山一项,就使国家减少税收50多个亿。假冒伪劣商品也极大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那些假酒,假药,假化妆品,假电器,假水泥钢材等等,危及到多少芸芸众生.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除了不法分子“贪图暴利,唯利是图”的犯罪内因外,不可否认的是与社会的不少人对假冒品有较高的认可度有关,有这样一个调查数据,约有13.4%的消费者直接表明,在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假冒的品牌产品,可以炫耀自己的身份,也可以“不支付品牌费用即可享受品牌名誉”,以达到自身需求.
可见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是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关释义
1. 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3.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4.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5.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 量刑标准
1.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案例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浙0282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13日到案,同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至同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某路其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在无药品销售资格,且明知“千年野生虫草王”、“虫草鹿鞭王”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非法购入并予以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10月1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店内查获“千年野生虫草王”20粒、“虫草鹿鞭王”17粒、“黄金伟哥”5粒、“阳光男人”20粒、“冬虫夏草”17粒、“黑金刚”20粒、“老中医补肾丸”18粒、“EssenceKangaroo”20粒、“天天硬”24粒、“强力伟哥”8粒。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含有药物成份,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但无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