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八诈骗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成因简析
慈溪律师陈亮: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诈骗罪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2.4%,位据10大犯罪率排行第八位.
翻开近期处理的诈骗罪案子,从成因上加以汇总的话,大部分都是个人欲望引起,无论出自重压或者生存,都属于置法律于不顾,去追求本不属于自己的钱和财物.
本文章下面提到的案子犯罪人是受人委托去寄快件,发现里面有银行汇票,骤起贪财之心,用报纸进行调包,再冒充合法持票人进行票据的诈骗活动.
记得亚里士多德曾说过: 在实现活动中,一切行为都是经过策划思考的,自身是行为的主宰,自愿行为既然源于我们自身,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在一个法治社会,行为人如果没有理性的感官,不去自制自己的行为,没有精神上的自我筑防,那么当欲望打开时,将会把自己推向一个危险地带.
(二). 诈骗罪的有关释义
1. 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从形式上说: 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3. 数额较大是指: 诈骗公私财物要达到一定数额时,才构成犯罪。
(三). 浙江的量刑标准
1. 数额认定:
(1). 数额较大: 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 数额巨大: 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 数额特别巨大: 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 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基准刑确定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 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四). 诈骗罪刑事判决案例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个体经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