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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把握刑法精髓,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系列文章之四法庭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罪加一等的判决理由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9-16 | 2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记得司法判决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带到一个加油站,拦下一辆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人的长途客车,把被害人带上车后用逼迫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几百元钱。被害人后来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慈溪刑事律师_把握刑法精髓,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系列文章之四

                                               法庭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罪加一等的判决理由



      记得司法判决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 被告人拉客为名,将被害人带到一个加油站,拦下一辆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人的长途客车,把被害人带上车后用逼迫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几百。被害人后来报案,公安机关被告人抓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加上被告人以前也曾犯过同类案件,最后被法院重判十二年.这个案子被告人侵害的对象只是一个特定的被害人,为什么还被重判?这就是因为被告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犯罪.

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是既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指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因此,只要是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公民进行抢劫,就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二.“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之所以会被重判,这是因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公民一旦遇到抢劫,其求救及反抗能力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可能会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陷入被伤害的极大的危险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人也会产生极大的精神恐惧感,也使得犯罪分子往往更容易得逞,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抢劫犯罪。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犯罪刑法上予以重罚,突出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特殊关注与维护。

高法这种加重情节有四点明确规定:

(1) 以收保护费为由,对司机及乘客强拿硬要、敲诈勒索,或者以带客为名,将被害人骗至过路的长途客车上,一旦被害人拒绝或者反抗,即当场实施暴力抢劫财物。

(2) 在客车营运过程中,一人或数人(团伙犯罪)对某一乘客或者数名乘客在车上实施抢劫行为,或以暴力威逼乘客将财物扔到车下,或者是暴力驱逐乘客下车后在车上实施抢劫。

(3)数人合谋拦截车辆后,上车实施抢劫。

(4)行为人在车站尾随被害人,上车后在客车营运过程中仅对该特定的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

三,法庭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是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或者抢劫行为足以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认为受到威胁为认定原则的,即使只抢劫特定的一个人,但由于该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多数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比如上面说的一个驾驶员),同样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