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_把握刑法精髓 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系列文章之三
自 动 投 案 的 司 法 含 义 和 时 间 界 限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自动投案的司法含义是: 只要有证据证明投案人具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包括委托他人投案),并有投案的具体行为,均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 自动投案从时间界限上讲: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传唤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的.
二. 向下述机构和个人投案属主动投案:
1. 向当地司法机关,包括派出所,检察院,法院等投案的
2. 向自己工作的单位投案的
3. 没有工作单位的,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村基层组织投案的
4. 未成年人,向学校或者监护人投案的。
三. 自动投案的司法含义是: 只要有证据证明投案人具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包括委托他人投案),并有投案的具体行为,均认定为自动投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查实己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四. 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