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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交通事故律师: 外地户口小孩被车撞,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
来源: | 作者: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1-15 | 4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最近接到周先生咨询,其孩子在骑自行车回家路上,被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开放性足损伤.其和孩子是外地户口,本人在慈溪开店多年,孩子来临时居住,想问残疾金的赔偿会按什么标准?

720元,本院予以认定。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70元,被告永安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高分子夹板、拐杖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原告需继续石膏固定,禁止左足下地负重,原告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能与原告的伤情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永安公司有异议。本院根据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
  十一、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2600元,本院予以认定。
  十二、有关车辆保险及其他情况: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永安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杨X已支付原告12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原告要求被告锦翔公司与被告杨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杨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首先由被告永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106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杨X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医疗费593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6252.52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3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9.7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3623.40元,扣除被告杨X已支付的12000元,尚需赔偿11623.40元。被告杨X、锦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第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第18、第21、第22、第23、第24、第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1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杨X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郑某1116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郑某1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及相关司机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2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1334元,被告杨X负担1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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