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医疗纠纷律师_谈医疗损害赔偿的三个立法和它们之间的差别
一. 医疗损害赔偿的三个立法
我国目前处理医疗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三个法规.一个是国务院颁发的,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再一个是全国人大颁发的,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从法的效力位阶来讲,《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和高发颁发的解释属于下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虽是上位法,但它对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该法在第五条规定:”其它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一来,现在对医疗损害的赔偿,基本就形成了:《侵权责任法》有规定的,按《侵权责任法》办;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要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办的做法.
二. 三个立法的主要差别
1. 名称的改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名称,《侵权责任法》已不再沿用,对医疗行为的侵害,统一称为医疗损害,这是因为医疗损害包括的面更广泛.
2. 责任的归属有改变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归责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医方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患方就有了举证责任,需要证明: 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等的.
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改变,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改变成由医方来承担,减轻了患方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更进了一步,除了举证责任由医方来承担外,还设置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简单的理解就是法律不管你有没有证据,直接推定医方有过失.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法律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A. 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实施的医疗行为;
B. 医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医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2) . 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原则适用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的理解就是,由医方使用的医疗产品引起的损害,即使你医方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关系,医方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3) 《侵权责任法》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A.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 赔偿不同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死亡补偿费的项目,而死亡恰恰是医疗损害最严重的后果,属于医疗一级事故,由于没有死亡补偿费的规定,有时会出现患方死亡得到的赔偿费还不如二级事故的赔偿费的情况,这是一个大缺陷.
(2). 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了新规定,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赔偿比较原则,没有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那样有具体赔偿项目.其第16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三个法律在归则原则上,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作为基础性原则的.那么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