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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离婚律师专题文章_离婚时,一些特殊的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慈溪离婚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2-22 | 2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离婚律师陈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态也在不断地变化.过去我们只知道钱和物是财产,现在出现了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等新形态的财产,那么这些新的,特殊形态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怎样来分割呢?

                                 
                                               慈溪离婚律师
专题文章_离婚时,一些特殊的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一. 有价证券的分割

股票、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在协议离婚中,按协议约定分割;在诉讼离婚中,法院通常用二种办法分割:

1. 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2. 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二. 股权的分割

股权的分割在离婚纠纷中属于较复杂的分割,下面稍展开介绍一下.

1. 股权含有二种权利

一是自益权;二是共益权.

自益权指的是
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询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一般而言,不是分割股权的本身,而是分割股权的价值.不同性质的公司,作不同的分割.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有规定的,不是简单的把股权分割一块给你就可以的.如果配偶一方不是公司的股东,他(她)要获得分割的股权,除非其它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不能直接获得股权.通常的分割处理的办法是,按实际可分得的股权,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

3. 合伙公司的股权分割

公司法对合伙公司的股权处理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合伙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所有可以直接接受分割的股权或者把分割的股权做退资处理.

4. 独资企业的股权分割

独资企业的股权分割通常按三种情况处理

(1)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可以清算注销该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财产,按比例分割。

三. 人身保险的分割

人身保险也是一种特殊财产.在离婚之前,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都属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可以求对方给予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 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里有二点要强调:

1. 不管这知识产权是婚前创作的还是婚后创作的,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都属共同财产.

2. 另一种情况是,知识产权是有了,但尚未取得收益,或者离婚后可能取得收益,法律上称作为”期待利益”,怎么处理?目前对这种”期待利益”法律上还没明确规定,司法界的主流意见是,可以对”期待利益”划分一个时间段,比如,离婚十年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共同财产,可以补充分割.实践中也有用补偿的办法处理的.

特殊共有财产,另外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在房产中,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主动增值怎么处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如何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何分割?等等,这里不再一一介绍,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一件较复杂的事情,最好聘请律师来处理,以最大可能地保护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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