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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多见的刑案之六 行贿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10-16 | 6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之六 行贿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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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贿罪相关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传唤到案,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经营慈溪市长河某搬运服务部、慈溪市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过程中,与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镇生活垃圾运输项目,为谋求慈溪市某垃圾填埋场负责人沈某(已判刑)对其的关照,使其能违规向某垃圾填埋场倾倒生活垃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予沈某共计人民币93000元。

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账目明细、证明、工资清单、单位性质证明、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域生活垃圾处理补贴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工业垃圾分类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城管办关于做好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环卫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类收集运转工作的通知、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周超请求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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