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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刑案之二: 非法经营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10-01 | 7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非法经营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6)浙0282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俞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慈溪市通过微信、QQ联系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中华、黄鹤楼、牡丹、黄金叶等各品牌卷烟,然后通过微信联系,将卷烟销售给马某、王某、陈某甲等人。经查,被告人俞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1899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5年1月23日,慈溪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俞某位于慈溪市长河镇大云村大云路住所内查获中华、黄金叶、牡丹等品牌卷烟共计21.3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合计价格人民币8271.8元。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俞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王某、陈某甲、陈某乙、岑某、潘某的证言、交易明细表、现场交易清单、慈溪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卷烟入库单、证明、移送财物清单、涉案卷烟、雪茄烟品牌、数量、价格明细表、浙江省涉案卷烟专卖品价格证明、鉴别检验报告、慈溪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俞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俞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俞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伪劣卷烟二十一点三条,予以没收,由慈溪市烟草专卖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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