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过去有句口号大家一定熟悉,叫”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意思是作恶的为首分子必须要惩处,但起协助作用的从犯可以不追究.这是一句在当时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口号,其实质是倡导一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当然,与现代刑法还是有不同的.
谈刑法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过去有句口号大家一定熟悉,叫”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意思是作恶的为首分子必须要惩处,但起协助作用的从犯可以不追究.这是一句在当时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口号,其实质是倡导一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当然,与现代刑法还是有不同的.
一. 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定义
刑法28条没有用胁从犯这个词,用的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这个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指的是: 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
二. 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认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刑法上是这样认定的:
1. 犯罪是违背本人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不自愿作出的行为.
2.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1) 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
(2) 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
(3) 行为人人身受到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
三. 刑法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的处罚,并不是”胁从不问”,而是按照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来酌定的.
这是因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其犯罪是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下作为的,是违背其意志的,但毕竟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的危险,不敢不参加犯罪,所以其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要负刑事责任.但也由于其犯罪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危害性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刑法规定,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