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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际贸易通常的做法(四)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亮律师根据多年的国际贸易经验,整理出一些国际贸易通常的做法,供中小外贸企业参考。

四.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1.用L/C支付的,最好在商品生产前,要求对方开证,当然也有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开证的。前者的做法保险系数大,但对生产周期控制要求高。

2.用D/P结算的,收到定金后组织生产。定金一般可控制在25%左右.

(二)审证

L/C支付的,银行通常审证但要注意,银行审查企业也要仔细审核.一般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

3)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

4)价格部分。总金额、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总金额是否与单价、数量的乘积相等;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没有考虑溢短装的情况;在货币种类不一致时,是否规定有合理的折算方法,我方能否接受等。

5)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受。

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内容,我方能否办理或能否接受。如转口贸易时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卖方不可能办到,对此,出口方应要求改证。

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声明。如出现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等,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实施中不易办到的,一般不应轻易接受。

9)信用证中要求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在送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应的单据,据《UCP500》的规定,这些要求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操作时对这些要求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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