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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21期,房产加名不等于份额必半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09-08 | 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判决启示我们,法律既保护产权登记的公信力,也注重实质公平,旨在衡平各方利益,引导公众建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财产观。陈亮律师提醒:在做出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意义及潜在风险。






                                                          以案释法521期,房产加名不等于份额必半





 

本案判决启示我们,法律既保护产权登记的公信力,也注重实质公平,旨在衡平各方利益,引导公众建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财产观。陈亮律师提醒:在做出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意义及潜在风险。

 

一. 案情简介

 

去年9月3日,赵某与王某准备结婚,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双方名下所有房产、车辆,无论何时购买、由谁出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并约定登记结婚后一周内,赵某需在其房产证上添加王某的名字。该协议约定“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然而,事后双方并未办公证手续。

同年9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9月16日,二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婚内赠与协议》,载明赵某自愿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中的50%产权份额赠与王某,王某表示接受。随后,双方顺利办了变更登记,该房屋登记为赵某与王某共同共有。

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即分居。后赵某诉至法,请求判决离婚,并确认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王某则坚持依据协议约定,主张享有50%的房屋产权份额。

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对赵某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涉案房产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该房产源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双方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以及房屋目前由赵某实际居住使用等情况,秉持公平原则,最终判决房屋所有权全部归赵某所有,并由赵某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万元(房屋总价值确认为16万元)。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非“一赠了之”或“一登了之”,而是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以实现实质公平。其警示意义在于:

1. “房产加名”不等于“份额必半”。一般认为,一旦婚前或个人房产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就必然对半分割。本案清晰地表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确定了物权的共有性质,但在离婚分割具体份额时,法还会审财产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家庭贡献、生活需要等因素,最终作出公平裁量。赠与行为已完成,故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分割比例需视情况而定。

2. 审慎对待财产协议,厘清法律后果。本案中的《婚前协议书》设定了公证生效条款,因未公证而未生效。这提醒我们,在签署此类重要法律文件时,必须仔细阅读生效条件并严格履行(如办公证),否则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保障效果。同时,对于婚内赠与行为,也要明确其法律意义,意识到它虽能改变财产性质,但不必然等同于最终的分割方案。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F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赠与已经完成登记,不得任意撤销。但不得撤销赠与离婚时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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