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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33期,虐/待罪在同居关系中的适用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12-01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条文的适用往往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基础的改变相结合。一则来自山东的判案,为“家庭成员”这一法律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该案作为标志性案例,为我们深入剖析虐待罪在非传统家庭结构中的适用,提供了一个样本。本期将以此案为切入点,一起探讨虐/待罪在特定关系中的适用。





                                                  以案释法533期,虐/待罪在同居关系中的适用




 

法律条文的适用往往需要与/会的发展和生活基础的改变相结合。一则来自山东的判,为“家庭成员”这一法律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该案作为标志性案例,为我们深入剖析虐待罪在非传统家庭结构中的适用,提供了一个样本。本期将以此案为切入点,一起探讨虐/待罪在特定关系中的适用。

 

一、案件简介

 

马某(男)与苗某(女)自2021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1月开始共同租房居住,在长达近一年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见家长,参与彼此家庭聚会,并表达结婚意愿,形成了事实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马某对女方苗某进行了长时间情感操控与精神压制。其行为表现为强制苗某删除所有异性联系人、禁止其出差、并要求她随时汇报行踪,以此切断其正常的社交网络。此外,马某还惯常对苗某进行人格贬损与无端辱骂。

这种长期虐待导致了严重后果:2022年4月,因担心苗某出国深造会导致关系终结,马某的又一次长时间辱骂,致使苗某不堪重负,首次吞服安眠药轻生,幸被救回。同年8月,苗某再次服药,经抢救生还。然而,悲剧最终在同年12月上演,苗某参加同学会,引起马某不满,通过微信发送了大量侮辱性信息,持续的精神折磨使苗无法承受,次日凌晨服用过量药物不幸离世。案发后马某被逮捕公诉。

审理本案的法庭认定,马某与苗某虽无婚姻登记之形式,但已构成稳定的婚前同居关系,其共同生活的事实使双方关系具备了家庭成员所特有的亲密性、稳定性与经济互助性。鉴于此,马某实施的长期精神虐待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以该罪判处其徒刑三年两个月。

 

二.案子的警示

 

判决引发了社/会对“婚前同居关系能否视同家庭成员”的热烈讨论。部分公众担忧这是否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进而影响财产分割等民事规则。对此,法律专家迅速澄清:此项认定严格限定于刑法中虐/待罪的语境,旨在惩治共同生活中的暴行,而非颠覆现有的婚姻财产制度,切忌进行扩大化解读。

那么,这一认定的核心价值何在?据检察机关解读,其目的在于打通《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之间的适用壁垒,旨在彻底清除反家暴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为所有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编织一张更为严密的法律保护网。

长期以来,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缺乏法定夫妻身份,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常因“家庭成员”身份认定困难而难以追究虐/待罪。本案明确将“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意味着法律对家庭关系的界定,正从过去拘泥于形式要件(如结婚证),转向关注共同生活的实质内涵。

 

三. 相关法律

 

1.《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2.《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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