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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12-26 | 2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划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躲,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躲,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越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哀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需要证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哀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抛却该项哀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哀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相关法律划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回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
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划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了债。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划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划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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