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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的短缺责任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3 | 4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某公司与墨西哥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数量50000件,FOB上海。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以便运输。
一.案情 

  我某公司与墨西哥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数量50000件,FOB上海。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以便运输。

  我某公司按时将生产好的50000件运动衫分别装在1000个纸箱中,交付墨西哥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惠兴”轮进行运输。“惠兴”轮的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我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是当这批运动衫运抵墨西哥后,墨西哥公司立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查。发现这批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 ,发现大约100余个纸箱出现了运动衫数量短少的情况,短少的数量从几件到几十件不等。墨西哥公司随后又立即请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这家商品检验机构也随即出具了有关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

  鉴于此时我某公司已经从银行议付了货款,墨西哥公司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我某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以后,立即进行了答辩。认为:首先,这批货物的承运人向该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这批货物在交付承运人的时候是完好的,不存在破损或数量短少的情况,因此不能证明这批运动衫数量短缺的责任在出口一方;第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贸易术语是FOB,根据该术语,货物由卖方交付承运人后,当货物跨过承运人的船舷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作为卖方的出口公司就不应为此承当任何责任,而作为买方的墨西哥公司应当追究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或有关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再次,墨西哥公司是在货物到达墨西哥的港口后才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口公司认为在该公司并未知晓的情况下墨西哥公司就单方面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这对出口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检测的结果也是不能被接受的。

  在我某公司提出抗辩理由后,墨西哥某公司认为对方的抗辩有一定的理由,就转而向这批货物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发去了一封电报,要求该公司承担这批运动衫在运输途中灭失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在收到电报后立即进行了答复。该公司一方面声称自己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失,另一方面还向墨西哥公司出示了一张“保函”。原来在我某公司准备交付货物的时候,交货的最终期限已经临近,我某公司为了及时交货,特别是为了让承运人立即签发提单以便该公司能够马上到银行议付货款,因此我某公司就在承运人并未对全部货物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要求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出具清洁提单,并且保证如果因货物残损短缺而导致一切损失,都由我某公司、而非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承担。墨西哥公司为此再次向我某公司提出要求该公司承担货物灭失的全部责任。

  二:本案的要点

  本案是一起因为数量短缺引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很明显,数量短缺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发生的,对本案的举证工作也是围绕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在运输过程中适当地履行了其义务而展开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正如卖方在其答辩中所阐述的,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这也就意味着买方应当从货物越过船舷的那一刻起就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至于买方如何承担风险,是否再要求承运人或保险人承担责任,就完全是买方自己的事了,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

  判断责任如何承担的依据就是这批运动衫的数量短缺究竟是在何时发生的。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最重要依据就是提单了。

  提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文件。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在通常的情况下,提单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1、首先,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提单本身并不是他们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而是他们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据。提单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在提单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代表的签字,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因而在形式上提单并不具备合同的要求。

  2、其次,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经收到了在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的状况如何都以提单的标注为准。如果承运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的时候,承运人可以及时提出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卖方向买方说明的情况是不同的。但是如果一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且没有对收到的货物进行任何批注,那么在买方或其他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时候,就完全有理由认为货物在装运前是完好无损、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果发现货物出现了破损或灭失的情况,就可以由此推论为是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并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承运人也不能就此作出任何反驳。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的时候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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