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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09 | 2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某公司年按瑞典T公司的询盘请求,报价棉花500吨,CIF斯德哥尔摩每吨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箍,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 日。T公司收到报盘后,要求我某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某公司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 日。
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

一.案情

  我某公司年按瑞典T公司的询盘请求,报价棉花500吨,CIF斯德哥尔摩每吨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箍,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 日。T公司收到报盘后,要求我某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某公司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 1月30 日。T公司接收到我某公司的答复后,又请求:“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某公司再将数景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某公司在接到T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不再愿意成交,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T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某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向法院起诉”。

二.本案要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朔是II月30日,T公司的承诺于11月26 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 日成立;我某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要么按约供货,要么承担对方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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