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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条款要与供货能力相附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9 | 1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品的数量是贸易合同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缺少数量条款的约定或约定不合理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首先,数量的约定要科学合理。作为出口方要考虑自身的生产能力、掌握货源的供给情况。。。。。。

   (一)  商品的数量是贸易合同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缺少数量条款的约定或约定不合理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首先,数量的约定要科学合理。作为出口方要考虑自身的生产能力、掌握货源的供给情况、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趋势、进口方的资信和经营状况;作为进口方应掌握进口商品的品质、国际市场行情、自身的支付能力等。其次,条款内容应具体明确,便于合同的履行。条款内容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要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按毛重、净重等,避免使用按惯例交货、按买方需要交货、按销量交货等模糊字眼。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12011年初,江苏某公司与英国甲公司成交果酱1500TCFR 伦敦GBP348/T),总金额52.2万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方缺货,只交了450T,剩余1050T经协商延长至下一年度交货。次年,赶上主产区受灾影响产量,市场价格暴涨,这时如仍按合同的价格成交,出口方会有不小的损失,于是江苏公司提出免除交货责任或提高成交价格,但对方拒绝,并称因出口方未按时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出口方继续供货并赔偿损失。后经调解,出口方江苏公司赔偿对方4万多英镑终止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作为出口方的江苏公司对于履行期较长的合同,不了解国内货源供给情况,对自己的供货能力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国际市场价格动态也没有正确判断,盲目接单,导致在合同的履行期内,因为货源紧张和供货能力不足,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或根本无法交货,这不仅丧失了客户的信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的数量规定为2000公斤,按装船净重计算,还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纸箱包装,每箱净重30公斤。 
  案例分析:按合同中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按2000公斤的合同总量交货,就不能按每箱净重30公斤的条件执行,如果按每箱净重30公斤的规定执行,总重量又一定不符合2000公斤的规定,除非合同数量条款中有机动幅度的规定,或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但这都已明确不允许,卖方将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势必违约。此合同的数量条款包含了交易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计算重量的方法,看起来具体明确,但卖方无法执行。订立合同不是目的,关键在于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去履行,才能实现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所以,数量条款的约定不仅要具体明确,也要便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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