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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6 | 21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
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198
8年1月1日生效。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

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
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
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
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
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
比亚。
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
①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
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
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
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
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

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
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
一款(b)项的约束。
④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
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
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
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
销售合同。

⑥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
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
⑦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3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
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
太子岛和西北地区。
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
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中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
批准该公约。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
了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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