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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没掌握,企业遭损失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20 | 1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企业向美国ABC公司出口汽配产品。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

    一企业向美国ABC公司出口汽配产品。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该企业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企业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

   第二次合同金额增加了二倍,客户又提出1/3正本B/L问题。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企业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企业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

二十几天后当企业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 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企业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企业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签定T/T、 D/A、 D/P纯属商业信誉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在没有客户资信调查情况不能贸然接受T/T、D/P付款。上述案经事后调查发现这两个公司均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不法商人在美国开办的公司,他们不讲商业道德,根本没有什么资金保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门从事欺诈。由此可见,信用了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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